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九里校区过渡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重点解决学校青年教职工对过渡性住房的需要,兼顾解决职工住房临时困难,保障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九里校区过渡公寓(以下简称过渡公寓)是学校公有住房周转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周转性、期限性、契约化、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过渡公寓产权属于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过渡公寓申请的受理、审核、配置、合同管理、租金管理、使用监督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 过渡公寓租赁
第四条 租赁对象
过渡公寓的租赁对象分为两类:
第一类 成都校区45周岁(含)以下在编在岗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分配的教职工;
第二类 成都校区其他住房临时困难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原则上优先解决第一类教职工住房需求。
第五条 房源
位于九里校区扬华斋10栋、11栋,南、北园及诸葛庙家属区内。
第六条 租赁期限
过渡公寓实行限期租赁,第一类对象租赁期限为两年,第二类对象租赁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原则上不予续租。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租赁期的,须由承租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可延长租赁期限,延长的租赁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教职工租赁过渡公寓,须交纳租赁保证金和租金。
1、租金按月收取,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从承租人应得收入中扣收。
2、过渡公寓租金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定期参照同区域房屋租赁市场租金价格,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由资产管理处与计划财务处沟通会商后报学校审定后公布。
3、本年度起标准租金暂定为 20元/m2·月(建筑面积),延长期内的月租金按照当年标准租金的2倍收取。
4、过渡公寓承租人须交纳相当于半年租金的租赁保证金。退房时经验收合格,租赁保证金退还承租人,不计利息。
5、租赁当月的租金:以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日期为准,15日(含)前租赁的,当月租金按全月收取;15日以后租赁的,当月租金按半月收取。
6、退房当月租金:以退房验收合格日期为准,15日(含)前退房的,当月租金按半月收取;15日后退房的,当月租金按全月收取。
第八条 租赁程序
1、过渡公寓由教职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由资产管理处审批,通过后作为候选人进行轮候排序。
2、按照轮候顺序依次进行选房。
3、选房后,承租人与资产管理处签订《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九里校区过渡公寓租赁协议》,并办理入住手续。
4、租赁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协议期满,租赁关系终止。
第九条 退房程序
1、承租人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退房申请。
2、承租人将房屋打扫干净,关好门窗及水、电、气开关。退房时,承租人和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到场。经资产管理处和水电中心工作人员验收合格,结清各项费用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退还租赁保证金手续。
第十条 选房时,候选人自动放弃的,现有选房序号作废,重新进行轮候排序。
第十一条 延长期满后仍需租赁的教职工,须退房后重新提交申请,由资产管理处审批,通过后作为候选人进行轮候排序。
第十二条 首次分配后,资产管理处每月月初集中审批上月收到的租赁申请,排定轮候顺序。
第三章 过渡公寓管理
第十三条 过渡公寓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房源统筹、自愿申请、集中审批、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动态监管、收支明晰、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过渡公寓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管理费用和共用部位的维修、改造经费由资产管理处编制预算,报学校审核后,纳入预算拨付。
第十五条 过渡公寓实行租赁合同制,选房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必须与学校委托的代理人资产管理处签订《新葡的京集团8814vip九里校区过渡公寓租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协议条款,超过5个工作日未签订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承租人租住过渡公寓期间,除交纳租赁保证金和租金外,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卫生清理等杂项费用,以及自用部位的维修费用。
第十七条 承租人入住过渡公寓,应在三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其他类型的周转公寓住房。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装修、改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不准违章搭建。退房时,不得拆除形成附属的装饰装修物。不得向学校和新入住教职工索取装修补偿费等;
2、不得在公寓中从事违背社会道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3、过渡公寓只能由承租人本人居住,不得向他人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不得私自调换和擅自改变用途,如发现并查实学校可将所租过渡公寓无条件收回;
4、保持室内设施的完好,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5、严禁违章用火、用电。承租人在租住期间对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收回过渡公寓,承租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退房手续:
1、过渡公寓租赁期满且未经批准延长租赁期的;
2、辞职、调离学校的;
3、发现并查实非本人居住的;
4、未经管理部门许可,违章进行室内装修、改造或在室外私搭乱建,擅自改变过渡公寓住房(含附属配套设施)结构、用途的;
5、学校认为应当退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关于过渡公寓非本人居住的认定
学校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过渡公寓的全面检查。发现下列情况的均视为非本人居住:
1、凡过渡公寓居住人员明确表示该房屋系从承租人处租赁,或经群众举报及其他证据证明承租人擅自出租过渡公寓者,视作将过渡公寓转租他人。
2、凡半年内三次上门检查均非承租人本人居住者,视作承租人将该过渡公寓转借与他人居住。
3、凡半年内三次上门检查均无人者,视作承租人未居住该过渡公寓。
4、擅自改变过渡公寓用途,利用过渡公寓进行营利活动或违法乱纪活动者。
第二十一条 关于职工去世后过渡公寓的管理
1、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居住,仍按照标准租金交纳房租。承租人配偶为外单位职工或无业人员的不得申请延期。
2、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夫妻双方先后去世,其住房由学校无条件收回,任何亲属无权使(占)用。拒不退还者,学校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标准收取房租,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同时保留通过法律程序收回住房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关于职工离异后过渡公寓的管理
1、居住过渡公寓的夫妇离异后不得将过渡公寓作为私有财产进行私自分割处置。私自分割处置者,学校有权收回过渡公寓。
2、居住过渡公寓的夫妇离异后,过渡公寓只能由承租人本人居住,学校不再另行安排另一方的住房。若离异夫妇双方均为学校职工,视学校房源情况,可安排另一方入住教职工单身公寓。若双方均调离学校或均成为非本校职工,则应无条件退还过渡公寓。
第二十三条 关于公派出国人员过渡公寓管理
1、职工在出国前应向学校说明出国时间,期限及归国时间,办理好出国后过渡公寓管理手续。出国期间不得将过渡公寓转与他人居住。
2、出国逾期未归满3个月未退出过渡公寓的,从第4个月起其房租按市场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同时学校可组织相关部门对其住房进行强制清理收回,所有损失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关于强占住房的处理
凡未经学校同意,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视作强占住房处理:
1、未办理住房租赁手续者;
2、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类应退还过渡公寓而未退还者;
3、阻止有正当手续的承租人入住的行为视为强占住房;
以上各种情况,资产管理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退房。如逾期仍未退房的,自规定退房时间起,按照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在承租人应得收入中扣收,不足部分在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同时暂缓发放住房补贴。超过两个月仍未退房的,学校可组织相关部门对强占的住房进行强制搬迁,所有损失由强占者负责,且学校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收回住房。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政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过渡公寓的申请、审核、分配、轮候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对过渡公寓申请、安排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可向学校有管部门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